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雪泓 通訊員趙一凡
馬某駕車與王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,造成馬某當場死亡。因王某所駕駛車輛的所有權人于某已注銷車輛登記,王某是從劉某處抵賬取得的車輛,而此前劉某也是從他人處抵賬取得該車輛。于是,馬某的親屬將王某、劉某、于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,要求3人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0萬余元。 法院查明,事發(fā)當日,王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在北京市海淀區(qū)北五環(huán)路上由西向東行駛。馬某駕駛一輛小客車撞上王某的車輛后部,造成馬某當場死亡、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,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馬某負同等責任。經(jīng)查,王某駕駛的車輛系報廢車輛,其所有人為于某。于某已于2010年前后以抵賬形式將此車交于劉某使用。劉某又于2016年前后以抵賬形式將此車交于王某使用。故馬某的親屬訴至法院,提出上述訴請。 庭審中,被告王某自己認可交通事故事實,但認為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過重。 被告劉某則辯稱,自己不是涉案車輛登記所有權人。2010年前后,因案外人李某欠其3萬元,所以用該車抵賬。因車輛沒有手續(xù),是按照廢鐵的標準算的。后因其欠王某2萬元運費,所以又將這輛車以廢鐵價格抵賬給王某。自己從未改裝或使用過車輛,將車輛以廢鐵抵賬給王某的行為對本案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,不應承擔責任。 被告于某辯稱,2009年6月23日,自己將車輛以4.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案外人柳某,當時沒有過戶,雙方約定年檢時一起過戶,但后來過戶時卻聯(lián)系不上柳某了,自己便將車輛注銷登記了,不應對此承擔責任。 另查明,于某以滅失為由辦理涉案東風牌重型貨車的注銷登記,該車輛檢驗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。 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此次事故經(jīng)認定為馬某與王某負同等責任,法院對于交通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,并根據(jù)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事故50%的民事賠償責任。王某駕駛無交強險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,發(fā)生事故造成損害,其本身違反了投保義務,具有重大過錯。因此,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(nèi)的損失,應按照交強險規(guī)定的比例予以賠償。 同時,劉某在明知無車輛手續(xù)且未進行車輛年檢的情況下,仍將車輛轉(zhuǎn)讓給王某,增加了道路安全的風險,故其應當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。劉某抗辯僅是將廢鐵交付王某,但沒有證據(jù)證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于某在車輛失控的情況下,將車輛注銷,對此次事故的發(fā)生不存在過錯,無須承擔賠償責任。 最終,法院判決王某、劉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(nèi)賠償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.2萬元,并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8.6萬余元。 宣判后,劉某提出上訴。二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Tags:私自 自轉(zhuǎn) 轉(zhuǎn)讓 報廢 車輛 發(fā)生 生事 事故 賠償
作者:佚名 來源:不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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