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翟小功 通訊員羅鳳靈 平英梅
2019年9月13日,儋州市6名未成年人結伴租車玩耍,其中15歲少年張某找到與其相識的甲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老板譚某,在未要求張某提供駕駛證和身份證的情況下,該公司與張某簽訂租車合同,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張某使用。 張某租車后,將車交由14歲少年符某駕駛。當天23時25分許,符某搭載其他同伴途經(jīng)美洋線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轉(zhuǎn)彎時,與駕駛摩托車的陳某梧相撞,造成陳某梧死亡、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 事故發(fā)生后,張某大喊快跑,符某未減速停車,而是快速駛離事故現(xiàn)場。次日3時許,符某投案自首。經(jīng)交警部門認定,符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。 一審法院認為,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某的交通違法行為直接引發(fā),其又在事故發(fā)生后駕車逃逸,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,符某應對受害人家屬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,甲租賃公司對租車人、駕駛人的身份和駕駛資格不加審查,將車輛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,張某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資格,卻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租車合同,后又同意由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符某駕駛車輛,最終導致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。 另查明,事故發(fā)生后張某的父母賠付1.2萬元,符某的父母和甲租賃公司分別賠付2.4萬元。陳某梧的家屬李某榮等七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4萬余元。 據(jù)此,一審法院酌定由符某承擔60%的責任,由甲租賃公司、張某各承擔20%的責任。因符某無證駕駛且肇事逃逸,商業(yè)三者險免責,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(nèi)承擔賠償責任共11萬元。因符某、張某在事故發(fā)生時均系未成年人,保險公司賠付后的不足部分繼續(xù)由符某的父母承擔60%的賠償責任共65萬余元,由張某的父母承擔20%的賠償責任共21萬余元,由甲租賃公司承擔20%的賠償責任共20萬余元。 符某及其父母、張某及其父母以及甲租賃公司上訴后,海南二中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應予維持,遂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承辦法官表示,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,因過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案中,甲租賃公司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,未成年人張某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仍租車,同是未成年人的符某無證駕駛直接導致事故發(fā)生,甲租賃公司、張某、符某三者的行為明顯具有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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