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
晁某與岳某系男女朋友關系。戀愛期間,晁某通過銀行轉賬、支付寶、微信、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項高達112萬元。此后,岳某也陸續(xù)支付了晁某部分款項,剩余45萬元未支付。 雙方發(fā)生矛盾分手后,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,岳某最終出具了借條,但稱其與晁某是男女朋友關系,雙方轉賬往來屬于戀愛期間的贈與,并無借款意圖。晁某為此訴至法院,要求岳某償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。 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證據(jù)與其陳述能相互印證,借條能證實被告借款的事實。岳某辯稱借條是在晁某威脅下出具的,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(jù)證明,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應當知曉書寫案涉借條的法律后果。此外,雙方是否系男女朋友關系,并不影響正常的借貸關系的成立,故不予采納岳某的抗辯理由,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,遂依法判決岳某償還晁某借款45萬元。 王新育介紹,戀愛期間出于表達感情的需要,容易發(fā)生雙方無償贈與、共同支出、資金借貸等難以區(qū)分的情況,是否構成借貸關系,應結合日常生活經驗,從給付目的、借貸合意等方面綜合判斷。小額給付大多屬于一般性贈與,在戀愛關系終止時,贈與方不能主張返還。但對于大額的金錢贈與,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支付,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,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,贈與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,故被贈與方構成不當?shù)美?應予以返還。此外,一方給予另一方現(xiàn)金,如給付之時雙方明確存在借貸合意,或分手之后,雙方按照借貸關系予以結算,則構成借貸合同關系,應按借貸合同關系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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