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雪泓 通訊員楊晨暉
近日,一起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因提交變造的銀行交易明細,妨害民事訴訟,被北京市東城區(qū)人民法院罰款兩萬元,并予以訓誡。 賈某與曾某約定合作經(jīng)營賓館,曾某將位于北京前門的某快捷酒店承包給賈某。后因雙方未合作成功,曾某承諾退還承包費用。賈某稱其合計向曾某支付承包費97萬元,但曾某僅退還了50萬元,故訴至法院要求曾某退還剩余款項。 庭審中,賈某向法院提交了兩份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,其中工商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,賈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曾某轉賬支付40萬元;建設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,賈某分別于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月5日向曾某轉賬支付27萬元及30萬元。 但曾某稱自己僅收到賈某支付的67萬元,并未收到2016年1月5日的30萬元,且不認可建設銀行的交易明細,理由是該明細未加蓋銀行印章。經(jīng)法院要求,賈某在庭審后向法院提交一份加蓋建設銀行A支行業(yè)務專用章的賬戶交易明細,但交易明細顯示賈某于2016年1月5日支付30萬元的收款人并非曾某。經(jīng)詢問,賈某稱其提交的第一份建設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來源于建設銀行B支行。 承辦法官前往建設銀行B支行核實賈某提交的交易明細的真實性,銀行稱該明細并非原件,2016年1月5日轉賬30萬元的交易信息應以建設銀行A支行出具的明細為準。此外,賈某提交的B支行30萬元交易明細中,“對方賬號與戶名”一欄內存在復印變造的痕跡,據(jù)此法院認定賈某存在偽造變造證據(jù)的行為,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,并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,對賈某作出如上處罰。 承辦法官萬紅玉表示,我國民事訴訟法規(guī)定,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(jù)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舉證質證是庭審活動的重要環(huán)節(jié),賈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能如實陳述案件事實,且變造相關證據(jù)妨害訴訟,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,更是嚴重背離了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法官提醒,訴訟參與人應當秉持誠實、誠信訴訟,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。 Tags:妨害 變造 銀行 交易 明細 訴訟 罰款 訓誡
作者:佚名 來源:不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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